杜集區(qū)應急管理局權責清單(2023年版)——其他權力分表
序號 |
事項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1 |
其他權力(行政備案) |
應急預案的備案 |
3.1應急預案初次備案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yè)、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3.2應急預案修訂后重新備案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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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 |
5.1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首次備案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2006年第5號令)第十八條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5.2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證明期滿后重新備案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2006年第5號令)第二十二條 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xù)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備案證明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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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3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yè)有關事項變更后重新備案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2006年第5號令)第二十三條 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生產或者經營的備案品種增加、主要流向改變的,在發(fā)生變化后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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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注銷備案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2006年第5號令)第二十四條 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經營后3個月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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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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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發(fā)布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其他 |
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予以取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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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fā)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fā)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應急管理部門移交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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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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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十九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
1、調查責任: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為其保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其他 |
自然災害救助對象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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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皖財建〔2020〕948號)第八條第二款: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含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要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fā)放的工作規(guī)程,通過“戶報、村評、鄉(xiāng)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采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財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有條件的地方應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發(fā)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guī)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fā)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信息公開。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日常監(jiān)督檢查。1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技術要求的項目而初審通過并予以轉報的:3.擅自增設變更初審轉報程序或條件的;4.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的;5.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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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權力 |
劃定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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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監(jiān)測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地震觀測環(huán)境應當按照地震監(jiān)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具體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最小距離劃定。國家有關標準對地震監(jiān)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尚未作出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地震監(jiān)測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志,標明地震監(jiān)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震監(jiān)測設施的分布地點及其保護范圍,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和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測繪等部門。第三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的標準,避免對地震監(jiān)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huán)境造成危害。對在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在核發(fā)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10日內反饋意見。 |
1.劃定責任:提供關于各類監(jiān)測設施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的國家有關標準;會同公安、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劃定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其他權力 |
要求建設單位增建抗干擾設施或新建地震監(jiān)測設施并承擔所需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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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監(jiān)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jiān)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huán)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jiān)測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
1.檢查責任:嚴格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確定建設工程是否對地震監(jiān)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huán)境造成破壞。反饋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在核發(fā)選址意見書時,確認建設工程對地震監(jiān)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huán)境造成破壞程度和確定增設抗干擾設施或新建地震監(jiān)督設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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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權力 |
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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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將其承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2.《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1號修訂,2020年3月1日實施)第六條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將其承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項目跨設區(qū)的市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其他權力 |
對未依法開展地震臺網建設和監(jiān)測的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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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監(jiān)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1.檢查責任:按照《地震監(jiān)測管理條例》規(guī)定和程序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