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濉溪縣、各區(qū)民政局:
為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促進社會公平公正,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0年6月19日
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促進社會公平公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fā)〔2019〕125號)以及《安徽省民政廳關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標準的指導意見》(皖民社救字〔2019〕69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狀況指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剛性支出。
第二章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
第三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員;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和收養(yǎng)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具體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經縣(區(qū))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家庭收入評估
第四條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yè)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yè)、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相關稅收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三)財產凈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現金、金融資產以及不動產、實物財產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單位、居民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yǎng)支出、經常性捐贈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第五條 工資性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評估:
(一)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勞動合同評估認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就業(yè)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發(fā)放記錄評估,或者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
(二)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作收入的靈活就業(yè)人員,按照其申報的收入計算,其申報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在法定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yè)人員,其收入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在懷孕、哺乳或者照顧2周歲以下嬰幼兒期間的婦女、撫養(yǎng)學齡前兒童的單親監(jiān)護人、長期照護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殘家庭成員的人員,按其實際收入計算。
第六條 經營凈收入按以下方法評估:
(一)經營企業(yè)的,參考當地同行業(yè)、同規(guī)模企業(yè)平均收入和企業(yè)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
(二)種植業(yè)收入以本地區(qū)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
(三)養(yǎng)殖業(yè)收入以本地區(qū)同等養(yǎng)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yè)去年平均產量核算。
(四)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工商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的,不作為申請低保的限定條款。
第七條 財產凈收入按以下方法評估:
(一)財產租賃、轉租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協議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租賃、轉租的平均價格計算。
(二)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理財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第八條 轉移性收入按以下方法評估:
(一)有實際發(fā)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決或判決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額計算。
(二)贍(撫、扶)養(yǎng)費評估
1. 贍(撫、扶)養(yǎng)費收入原則上按贍(撫、扶)養(yǎng)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額計算。
2. 無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或雙方約定數額明顯偏低的,原則上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
贍(撫、扶)養(yǎng)費=(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義務人家庭人口數×50%÷贍(撫、扶)養(yǎng)人。
為便于操作,也可按以下方式進行評估:
①不計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的情形。義務人屬特困供養(yǎng)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標準2倍以下),不計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
②有一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的情形。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可視為有一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收入按照我市低保標準的0.5倍計算。
③有較強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的情形。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2000元的,可視為有較強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能力,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收入按照我市低保標準計算。
第九條 以下各項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一)優(yōu)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優(yōu)待金;
(二)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三)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人員,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獲得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的各類撫恤金、補助金;
(四)中央確定的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礎養(yǎng)老金暫不計入;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y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六)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七)計劃生育獎勵費、獨生子女費;
(八)城鎮(zhèn)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
(九)喪葬費;
(十)政府發(fā)放的高齡補貼;
(十一)殘疾人補貼;
(十二)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款物;
(十三)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報銷的醫(yī)療費以及醫(yī)療救助金;
(十四)政府給予的良種補貼以及其他強農惠農資金;
(十五)低保對象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最低工資標準的50%部分;
(十六)原住房被征收(拆遷)且無他處住房,獲得的安置補償款本金3年內不計。
第四章 家庭財產認定
第十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債權、有價證券、房產、車輛和其他財產等。
第十一條 家庭財產的認定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銀行存款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認定;商業(yè)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標準認定。
(二)房產依據產權證、使用證等,按照登記人認定;
(三)機動車輛等,按照登記人認定。
(四)企業(yè)所有權按照有關部門登記信息認定。
第五章 家庭支出評估
第十二條 對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收入超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因病、因學等剛性支出過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可以在評估其家庭收入時適當扣減剛性支出的自負部分。
第十三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自負住院醫(yī)藥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以醫(yī)保結算單為準),在評估其家庭收入時,予以扣減。
第十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單親家庭成員中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評估其家庭月收入時,可按當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予以扣減。
第十五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中有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在評估其家庭月收入時,可按當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予以扣減。
第六章 認定標準
第十六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標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機動車輛(普通摩托車、三輪車、非經營性農用機械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四)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我市低保標準24倍。
第十七條 對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撫、扶)養(yǎng)人,原則上僅有一輛(臺)車輛且價格在5萬元(含)以內(以購置稅發(fā)票計稅金額為準)的,不作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定條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濉溪縣、各區(qū)民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guī)程》等之前市民政局制定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